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司促-2742-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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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俊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