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司促-2744-202503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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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玉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玉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聲請人管理費,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惟其未提出所有權人陳玉秀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3月18日陳報狀表示「地政機關以裁定書人名與地址不符,否准申請」,致本院無從確認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是否即為相對人陳玉秀,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聲請程式不合法,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