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4-司促-277-20250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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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景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世雄 邱家蓁 邱逸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有限合夥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限合夥解散、經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事務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清算了結。但因全體普通合夥人退夥而解散者,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查相對人景久工程行業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依上開規定應以全體合夥人即劉世雄、邱家蓁及邱逸遴為相對人景久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87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