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司促-2832-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 年2月26日更為「黃詳睿」,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