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司促-2843-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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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國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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