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司促-2858-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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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育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育珩(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黃□珩」,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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