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司促-2863-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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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致傑即木子食品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致傑即木子食品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 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