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4-司促-2890-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憶伶 黃陸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