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4-司促-2893-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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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李昭如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30,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 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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