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促-2893-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李昭如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30,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
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