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司促-2952-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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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眞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柒仟零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並非同法第一編總則規定,且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至交付本案房地之日止,每日以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伍元計算之遲延利息,惟上開請求核屬將來之給付,依前揭規定,於法即有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