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4-司促-301-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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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陸仟玖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