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促-3039-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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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竣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榮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分割遺產訴訟事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家事判決確定,聲請人主張於上開案件中支出鑑定費用新臺幣48000元,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該筆鑑定費用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請求之鑑定費用核屬上開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範圍,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向上開案件之「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