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促-3041-2025031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世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之系爭投資款新臺幣30萬元之釋 明文件。(因督促程序旨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應兼及保障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債權人應負釋明之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所明定,此與訴訟程序不同,債權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本院僅依形式審查即可明確認定債權存在,非可徒憑請求調取相對人銀行帳戶之聲明即免除釋明之責,合先敘明。)(倘聲請人未能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債權存否之事實,應考慮是否聲請支付命令,或循訴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併予敘明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