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促-3051-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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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玉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子桓、吳佳錡、邱子宸、郭明寶、王 律勳、蘇詠崎、陳翰陞、彭俊儒、陳泰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子桓、吳佳錡、邱子宸、郭明寶 、王律勳、蘇詠崎、陳翰陞、彭俊儒、陳泰瑜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邱子桓設籍於花蓮縣壽豐鄉、吳佳錡設籍於彰化縣彰化市、邱子宸設籍於花蓮縣壽豐鄉、郭明寶設籍於臺南市南區、王律勳設籍於臺南市安南區、蘇詠崎設籍於臺南市六甲區、陳翰陞設籍於南投縣集集鎮、彭俊儒設籍於花蓮縣壽豐鄉、陳泰瑜設籍於臺南市安南區,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