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促-3054-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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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憲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