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司促-3165-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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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黃思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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