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司促-3177-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政男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即相對人利用不實假債權拍 賣不動產得利而造成聲請人損害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邱政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64.93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