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司促-3219-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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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程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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