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促-3319-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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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月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身分資料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 114年3月10日聲請狀所附證物僅有相對人病歷號碼及姓名,無相關身分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等>,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