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促-3320-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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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陶春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淑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交付借貸款項為成立要件, 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所貸款項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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