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司促-3388-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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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詩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聲請人得執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 執行,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賴俊良因本院98年度店小字第1122 號損害賠償案件成立和解,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故聲請對相對人賴俊良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就同一債權既已取得本院98年度店小字第1122號和解筆錄,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持上開和解筆錄正本對相對人追償或聲請強制執行,則聲請人復聲請支付命令,核屬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