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司促-3391-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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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RKI SAPITR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 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聲請狀所附之居留證無法清楚辨識居留地址,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