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司促-3392-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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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明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家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建物 「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家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楊家凱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 正、反面」影本。催告地址應為「應補正事項第三項楊家凱最新戶籍之戶籍址」。(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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