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司促-3416-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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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幼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聲 請人應陳報對於遲延利息(請求金額581918元)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請求金額。 二、自聲請狀附件提出之協議書,無從確認遲延利息總額,請提 出遲延利息581,918元之計算式,說明如何計算?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主張之債權數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