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司促-3420-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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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安羢(即張慶童之繼承人) 張宇富(即張慶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慶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慶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