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司促-3434-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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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妮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捌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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