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司促-3438-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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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貳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已計未收費用之新臺幣參仟壹佰元以三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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