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司促-3453-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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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俊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智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智翔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楊智 翔設籍於新竹市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