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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司促-3561-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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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TI MULYATI BNT ANING ACIN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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