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司促-3566-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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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春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春榕 王婕羚(原名王怡苹) 陳彥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