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司促-3609-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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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運費新臺幣1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違約金新臺幣777600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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