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促-3609-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運費新臺幣1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違約金新臺幣777600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