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司促-3611-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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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18日聲請狀所附雙方服務契約,每月 服務費為新臺幣5,807元,與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內容所述不符,請釋明服務費用、設定費、相關作業成本損失補償(即三個月服務費)、租用網路付架設費、違約金之計算式,且均應提出釋明之證據,如與原請求金額不相符,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