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司促-3636-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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