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司促-3678-202503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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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新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之 釋明文件。(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指聲請人應說明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提出之錄音檔與譯文,須經勘驗音檔內容始能檢驗其內容,與上開規定意旨有違,故聲請人應重新提出其他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並為形式審查之證據,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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