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促-3724-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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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光華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倉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捌萬肆仟貳 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