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司促-3732-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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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桂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一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具狀人處蓋用 聲請人管委會章及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具狀陳明相對人陳一心座落聲請人社區之建物門牌號碼, 並提出該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之相對人於聲請人社區所有之建物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號18樓」,又提出之存證信函上所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相對人於聲請人社區所有之建物地址究為何址?) 四、請提出相對人陳一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陳明對相對人陳一心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六、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一心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 正、反面」影本。催告地址應為「應補正事項第四項陳一心最新戶籍之戶籍址」。(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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