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司促-3781-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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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娟娟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