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促-379-2025020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明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立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