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司促-3791-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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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柏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益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男 鄭郁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零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壹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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