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司促-39-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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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廷 許瓊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512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90512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512元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強制換頁========== 附件: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冠廷、許瓊方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 190,51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林冠廷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許瓊方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 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 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0,512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許瓊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