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司促-3958-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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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明清(即曾明興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明清(即曾明興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