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司促-3973-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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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代 理 人 宋宇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典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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