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司促-4136-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瑪莉 陳信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瑪莉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貳佰陸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信佳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零貳佰玖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