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司促-4144-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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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內容需有法定代理人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