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司促-457-20250220-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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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蔡宗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春香(即孔婉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孔婉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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