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4-司促-49-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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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珮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附表所載之本金序號001究為「年息7.4 5%」?抑或「年息7.32%」?(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帳務明細,其上方所載之利息為7.32%,與聲請狀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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