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司促-505-20250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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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戚雅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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