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4-司促-51-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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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梵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51號)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高梵烱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74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到期。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