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司促-519-20250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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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湘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4年1月21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服務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 公司,是其請求給付休假補助費即未休假加班費應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江明宜」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四、請陳報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共計36,093元係如何計算 ,應逐項列明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五、請提出足資釋明得於非訟程序請求因不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 假加班費致身心均痛苦異常,故請求毀損名譽5,000,000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00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其計算式與證明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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