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司促-52-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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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瓊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458元 許瓊方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 002 新臺幣46980元 許瓊方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458元 許瓊方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6980元 許瓊方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附件: (一)債務人許瓊方前於民國104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1,45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許瓊方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6,9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